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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营销学品牌资产,市场营销学品牌资产名词解释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市场营销学品牌资产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市场营销学品牌资产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如何申报增值税?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较为复杂,我们来详细说清楚。

市场营销学品牌资产,市场营销学品牌资产名词解释

1) 16%的税率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经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按照16%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比如:销售额116万,那增值税就是 116万/(1+16%)*16% = 16万

2) 3%的征收率减按2%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

2、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进项税没有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

比如:销售额103万,那增值税就是 103万/(1+3%)*2% = 2万

以上三种情形,可以总结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按规定不能抵扣且实际也没有进行抵扣,可以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算增值税。不过选择了减按2%的优惠,就不能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3) 3%的征收率

适用按照3%的征收率减按2%计税的应税行为,都可以放弃减税,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这时,销售方就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

比如:销售额103万,那增值税就是 103万/(1+3%)*3% = 3万。

如果购买方是一般纳税人,其实放弃减税是更划算的,销售方多交1万的税,购买方可以省下来3万,两方商量下,折中下价格。否则就被税务局白白多收了2万的税。

下面是我个人对该项税收政策的理解,不作为执行税收政策的依据。

一、先看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二、税款算法举例

比如固定资产卖了103万(价税合计),那么第一步换算为不含税收入=103÷1.03=100万。

第二步计算应缴纳税款=100×2%=2万。

三、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想少缴税,减按2%,就只能开普票。

2、开票时都要按照3%开票,减税是在申报时体现的。不能直接开2%的票。

3、如果纳税人按规定抵扣过进项税的固定资产实现销售时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而不能采取简易征收方式。

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税收政策规定有不同,请注意二者的区别。

销售使用过得固定资产看似问题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涉及增值税税收政策的演变。如果没有一定的税收专业基础,理解起来比较困难。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也希望其他网友参与讨论,指出我在回答中不对的地方。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市场营销学品牌资产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市场营销学品牌资产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